更新时间:2018-06-23 17:12作者:三水老师
浙教师〔2016〕7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师〔2014〕41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是对我省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旨在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以分层、分类施训思想为指导,以保证教师选择权为核心,提高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分制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办法》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及必要的实施细则。要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操作方法,提高正确执行《办法》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要转变培训理念,按照《办法》的要求,针对性、渐进式、分层分类设计开发培训项目,确保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处。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5月10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