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08:53作者:三水老师
衢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办法
2015年消息为加快本市黄标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衢州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Ⅰ、Ⅱ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依据:环保部环发[2009]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黄标车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为车辆回收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都属于提前淘汰。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自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申请淘汰报废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其车辆性质为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淘汰的黄标车。(依据:浙政办发〔2014〕61号文件附件2《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三、申请期限与补贴标准(以下部分参考依据:丽政办发〔2014〕13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即日起开始受理,至2015年12月31日截止。1月1日至发文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除外),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补贴。
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补贴。同一车辆,在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贴标准,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60%。(不同年度核定后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一)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附件1中表1标准实施补贴。
(二)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附件1中表2标准实施补贴。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一次性便民办理:
(一)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先将车辆交售至本辖区内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回收场站办理报废手续,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对进场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不属于补贴范围的车辆按原有报废程序回收或退回,属于补贴范围按淘汰补贴程序回收。
(二)黄标车车主在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后办理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衢州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车主认定后提出淘汰补贴申请的,则由车主签名确认。
(四)受理点在《衢州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上加盖“衢州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审核章”,将其中一联给车主以作凭证,车主返回等待资金拨付入帐。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黄标车报废回收、注销所需携带资料
1.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所需携带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商务部门出具);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公安交管部门出具);
3.《衢州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办理窗口现场打印,车主签字);
4.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运客车需提供营运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全部复印件和(一)中3的全权委托书原件收下留档,其他退还。
六、受理点设置
(一)点位设立
依托本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在各县(市)辖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在各地设立“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贴申请受理点”,委托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其中柯城、衢江二区集中设立一个受理点。各县(市)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淘汰补贴办事流程及办理窗口的设置,是否委托代理,由各县(市)自行决定。
各地车主申请黄标车交售回收和淘汰补贴,按车辆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原所属行政区域的受理点办理的原则执行。
(二)受理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和补贴资金的核拨;
商务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回收工作的落实,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公安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和车辆注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交通部门负责营运客车属性的认定;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车改后的本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车辆的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上述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原则上由本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在各县(市)区辖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一站式”代办,各级政府部门与代办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责任义务。
七、补贴审核拨付
车主申请材料先由各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10个工作日为批次,由各受理点汇总后报车辆所在地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商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将材料交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复审,环保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环保部门向银行下达付款通知,银行接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
八、政府资金渠道
实行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各自属地的淘汰补贴资金,其中柯城区范围(含西区、绿色产业集聚区)的补贴按市区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市区不再出台各自的补贴政策,全市统一执行本办法标准。
九、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环保、财政、商务、交通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附件:1.衢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各阶段补贴标准
2.衢州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1
衢州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一阶段补贴标准
(适用1月1日~2015年6月30日期间申请淘汰并获受理的黄标车)单位: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