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09:25作者:王新老师
丽政办发〔2015〕18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排查摸清市区危旧住宅房屋底数、建立“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6年前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总数60%治理改造;力争在2017年基本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切实改善市区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一)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以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位,制定市区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治理方式及治理改造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十三五”规划中,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组织市区“丙”类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全面完成危旧房大排查中确定“丙”类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工作。
1.通知告知。所辖街道按照房屋所在地的“丙”类住宅房屋清单立即通知或者告知房屋业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指导服务。根据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5〕18号)中所附的入围鉴定机构名单、联系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3.汇总确认。对过去已经鉴定或者本次组织鉴定结论为C、D危险等级的住宅房屋,按照通过“浙江省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添加上报鉴定结论。
二、治理方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维修加固。
1.维修加固的申请。产权属自然人性质的房屋,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需携带房屋全体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有关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会同所在地建设分局进行实地踏勘,并审核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