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55作者:李天扬老师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9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标车、黄标车实行限行措施,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车辆将依法处罚。
据了解,限行车辆为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限行区域为贺州市城区核心区域,即贺州大道、南环路、西环路、八达路、火车站站前大道等道路全天禁止通行。2015年9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车辆,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此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