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35作者:王华老师
《玉溪市红塔区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6月23日第四届红塔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玉溪市红塔区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指对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中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征收补偿。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主体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具体征收部门由红塔区人民政府确定。
征收补偿方案由乡(街道)拟定,报红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样本、征收工作制度等,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土地和房屋征收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征收人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区片同价”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