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5:59作者:三水老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的要求,为规范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融资模式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而当地政府出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是融资贷款的必备要件。《办法出台后,将从各方面按照购买服务的模式,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促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办法》起草后,征求了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并按照会议要求做了进一步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二)购买主体。《办法》所指购买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可以为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房管局或其下属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