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荆门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更新时间:2018-06-09 09:18作者:王新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4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试行)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2]12号)等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其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发。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人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0.5倍另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被征收人需自行承担周转用房的水、电等费用,但不缴纳房租。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应当缴纳房租。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标准
    (一)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过渡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约定非住宅房屋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
    四、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围墙、林木等)的补偿标准,可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标准
    (一)征收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按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并对超过部分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按其超过部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由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和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未经登记房屋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一)未经登记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房屋,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认定的结果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改为经营场所的,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两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城市主干道临街的增加30%,次干道(含小街小巷)临街的增加20%,其他增加1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连续照章纳税不满两年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本标准为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的房屋拆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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