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09:25作者:李天扬老师
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善城区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十堰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适用本办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迁人,由被征迁人自行购买、租赁住房;或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迁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服务,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区政府(管委会)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具体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