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11:3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控编减编等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各地区机构限额、编制员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