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08:53作者:李天扬老师
内容一:明确规定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本办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2、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3、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5、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7、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内容二:确定了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形
办法规定,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2、被判刑收监执行的;3、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4、从失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与登记机构联系的;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6、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7、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政策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