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6:13作者:王新老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让毕业生、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创业、进一步了解就业税收政策,缓解应届高校毕业生“史上最难就业年”压力,笔者结合现行政策文件,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小微经济,七大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2.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高校毕业生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4.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2月31日前,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6.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7.2015年1月1日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支持农业生产,六类优惠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农业经济
1.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劳务,免征营业税。2.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6.高校毕业生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