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43作者:李一老师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2016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