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5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宜宾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会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宜宾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
宜宾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强化机动车环境管理,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宜宾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13)286号)文件要求,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会商制定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强宜宾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关部署,切实发挥党政机关先行示范作用,确保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黄标车”淘汰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其中2013年完成淘汰“黄标车”30%,完成淘汰“黄标车”40%,2015年完成淘汰“黄标车”30%。
二、工作范围
(一)“黄标车”淘汰工作涉及的单位范围包括:党委机关
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各单位所属公务用车(含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用车)中,2005年前注册登记,经市环保部门认定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三、工作原则
凡经市环保部门认定的“黄标车”一律报废处置,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拍卖或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