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27作者:李一老师
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2016年泸州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该项工作全面启动后,我市将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对“黄标车”实施限行。
机动车排气已成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之一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泸州机动车保有量年增长达20%以上,截至2015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0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之一。
泸州交通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检验不合格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市环境保护局将承担起机动车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市环保、发改、经信、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将研究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强化部门协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机动车污染整治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根据《通知》精神,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督促市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加快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确保2016年5月1日前建成并取得检验资质许可。泸县、合江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已确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业主加快机构土建和设备安装,其中泸县确保2016年5月1日前建成并取得检验资质许可,合江县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建成并取得检验资质许可。市环境保护局要牵头加快泸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平台建设,确保2016年4月底前建成投运,保障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顺利开展。
据悉,2016年我市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根据我市实际,2016年5月1日起将对全市在用公务车先行开展环保检测。公务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社会车辆在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前,按现有政策执行。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维修后经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