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5:5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新形势下旅游市场发展需要,建立导游服务质量与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规范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导游自由执业,包括线上导游自由执业和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两种方式。
线上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
线下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机构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
本办法所称导游自由执业试点,是指在国家旅游局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开展导游自由执业。
第四条导游在开展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可以自主选择从事自由执业或者接受旅行社聘用委派执业。
第五条自由执业的导游,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自由执业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确定参与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制定平台接入标准,统筹管理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对使用平台的线上旅游企业、线下旅游机构、注册导游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旅游者可对自由执业的导游进行评价或投诉,自由执业的导游也可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等进行举报、点评。
第二章导游自由执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