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0:37作者:王新老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2014-2015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月22日
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和《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粤府办〔2013〕47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在2015年年底前争取淘汰所有黄标车。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淘汰我市全部黄标车预计可减排氮氧化物约2万吨。为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对我市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经济鼓励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补贴范围
学生接送车补贴参照《东莞市校车财政补贴实施方案》(东教〔2012〕8号)有关规定实施补贴;公交车参照《公交车辆淘汰更新LNG车型和财政补贴方案》(东交〔2012〕533号)有关规定实施补贴;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报废的,予以一定补贴。三轮汽车、摩托车不予补贴。补贴时间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分两阶段进行补贴,申报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为准。
(三)补贴条件
1.属于淘汰补贴范围内的黄标车辆,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1)《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申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2)车辆强制报废时间必须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时间提前一年以上(含1年)(详见附件1);
(3)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4)已按《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东府办〔2013〕9号)标准申领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的,可按本方案第一阶段补贴标准申请追加补贴差额。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补贴:
(1)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个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3)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以及车辆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未能保持车辆的完整性,或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的黄标车;
(4)2016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报废的黄标车不予补贴,从2016年2月1日起,将不受理2015年12月31日前已报废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
(一)2015年6月30日前,对于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黄标车,实施第一阶段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6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500元;
10.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11.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12.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黄标车,实施第二阶段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4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8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24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4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9.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800元;
10.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11.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800元;
12.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三、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垫付,以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四、补贴申请和流程
(一)申请所需资料
1.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2.报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二)提出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或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报废处理,填写补贴申报表,或委托汽车报废回收企业代办后续补贴申领手续。车主办理黄标车补贴追加申领的,到东莞市环保局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窗口填写追加补贴申报表,办理补贴追加申领手续。
(三)审核过程
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每5个工作日将申请资料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市经信部门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市交警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并审核该报废车辆是否属于提前1年以上(含1年),核定年审周期,核定报废车辆车型,报废注销车辆(市外报废处理的要审核该车注销有效性),是否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市环保部门审核该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并拟定补贴金额。市财政部门审核补贴金额。
五、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落实黄标车淘汰更新各项工作;下达黄标车淘汰任务,制定黄标车淘汰申报补贴办理程序,确保淘汰落到实处。
(二)经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三)市交警部门审核该报废车辆是否属于提前1年以上(含1年),核定年审周期,核定报废车辆车型,报废注销车辆(市外报废处理的要审核该车注销有效性),是否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四)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的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核定补贴金额;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各镇街负责落实属地黄标车淘汰,做好黄标车淘汰和奖励补贴宣传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的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工作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淘汰监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资金管理。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东府办〔2013〕9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2.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