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0:35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有关单位:
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注册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按职能径直向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清远市注册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商务局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清远市注册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和《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粤府办〔2013〕47号),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清远市注册营运客车提前淘汰。为规范和加强黄标车提前淘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黄标车的定义。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该类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本实施细则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淘汰。
(二)补贴范围。在清远市注册登记营运的载客汽车和注册登记地址属清城区的营运重型载货汽车中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报废时间比强制报废年限提前一年以上且提出补贴申请的,给予财政补贴。
(三)补贴条件。属于淘汰补贴范围内的营运黄标车,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1.已在清远注册登记,且办理补贴时仍属清远车辆的;
2.申领本补贴前按时年审,并申领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3.办理补贴前已申领有效道路运输证;
4.办理补贴前已申领了黄色环保标志的;
5.车辆报废时间必须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时间提前一年以上、五年以内(机动车使用年限可参考附件1);
6.报废车辆须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