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7:02作者:王新老师
7月1日起,青海省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登记户别调整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两种类型.
青海省公安厅要求,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统一转换,保存备查.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凡领取了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时,凭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
目前,青海省人口信息系统已经实现省一级建库,省公安厅正在积极推行省内户口迁移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省内户口迁移办理手续,年内有望实现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公,群众省内户口迁移将不再需要去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相关知识】
青海出台实施意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口不再分“城市”和“农村”
近日,备受关注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27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拉开大幕.按照该意见,我省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到2020年,我省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该《意见》在与现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衔接的基础上,又健全完善了“原有权益保障处置、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就业保障、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市民化成本分担”7个方面20项配套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