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0:31作者:三水老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政府参照本方案制定辖区内“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工作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28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更新淘汰,根据《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汕府〔2014〕92号)和《汕头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汕府办〔2012〕7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采取经济激励政策,促使高污染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确保到2015年底淘汰全市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二、工作方式
(一)“黄标车”定义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的有关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柴油)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黄标车”提前淘汰期限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下列规定期限止,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黄标车”列入本方案奖励补贴范围。
1.至2015年10月31日止,注册登记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营运“黄标车”。
2.至2016年12月31日止,注册登记时间在2006年1月1日之后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营运“黄标车”以及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非营运“黄标车”。
“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按规定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补贴范围与条件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上述第(二)项规定时限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申请奖励补贴:
1.本方案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