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4:27作者:王新老师
2015年年初,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已经下发了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的三个方案。具体来看,本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普涨,重点是向基层倾斜。像公务员中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标准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业单位中最低级别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分别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中小学教师、医院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此外,不同级别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费也都有提高。中公教育整理
在基层学校,有三种普遍现象值得反思:一是,教师同岗不同酬分配不合理。二是,拿到高级职称后脱离教学岗位。三是,一些校级管理者甚至中层管理者享受副高职称或正高职称工资待遇,却不在教学一线做具体的教学工作。这三种现象都反映出一个共同问题,职称制度不合理地影响了工资标准,不利于教师之间的良性竞争。
对于第一种现象,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比如,甲乙两位教师同时教高一语文课。甲的职称级别是中教高级,乙的职称级别是中教一级;甲的教学成绩和教学研究成果不如乙,按理说,甲应得的工资总收入应该没有乙高。可实际情况是,哪怕甲在各方面表现不如乙,甲的工资总收入还是比乙要高。针对这种现象,我认为,将“高一语文教学”这项工作的教学成绩作为考核甲乙两位教师基本工资的标准,才是科学合理的,而不应该有差别。那么差别应该体现在哪里?应该体现在工龄工资和绩效工资方面。也就是说,工龄长则工龄工资相对较高;绩效好,绩效工资相对较高。
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例子中的“甲乙”情况呢?根本原因就在于职称制度错误地把教师的职称级别岗位化,职称级别严重影响了工资的多少。这种制度不科学、不合理,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第二种现象,也可以举一个例子。一个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是语文中教高级,却不教语文,而是被领导安排在教学辅助岗位,其工资依然享受中教高级待遇。
因此,必须降低职称对工资评定的权重,实施好绩效工作改革。教师的工资应该采用“教龄+其他+绩效”动态评价三元结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打破职称工资这个铁饭碗,才能根除职称评定引发的各种乱象,才能激励教师的专业发展,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