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4:22作者:王新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闽政明电〔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扎实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进程,确保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黄标车。
二、补助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补助条件,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提前报废的非公务类黄标车。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黄标车报废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经福建省经贸委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报废。未报废而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不给予报废补贴。
黄标车提前报废是指使用年限未届满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报废。
三、补助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黄标车提前报废,可申请领取补贴资金:
1.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
2.在本市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及2006年以后的车辆;
3.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经商务部门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
4.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