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4:21作者:三水老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南平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办法(2015-2016年)的通知》(南政办〔2015〕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平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
办法(2015-2016年)的通知
南政办〔201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4〕167号),经市政府2015年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平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办法(2015-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办法
(2015—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根据《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方案》、《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4〕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报废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经商务部门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报废。采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不给予报废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报废是指使用年限未届满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报废。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提前报废黄标车申请领取政府奖励,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以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四)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五)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经商务部门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八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奖励:
(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奖励;
(二)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
(三)提前报废时,车主私自拆除“五大总成”;
(四)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五)公务类黄标车。包括市本级、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拥有的黄标车不列入奖励资金补助范围;
(六)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奖励政策的车辆不再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在基准奖励标准的基础上,采用差别化奖励,分三个阶段实施:
南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