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4:20作者:李一老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日前,福建省漳州市政府出台文件,决定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2005年底之前在漳州市注册登记的,且报废时间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到车辆登记地所在县(市、区)服务窗口提交申请,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根据《漳州市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营运车辆。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车辆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贴方案出台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交售报废,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提前交售报废,是指车辆使用年限未届满,且报废时间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
车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漳州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为准。车辆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为准。
方案指出,属于下列7项条件之一的黄标车,不得享受补贴资金: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漳州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漳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本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本方案实施后变更使用性质的。此外,本次基准补贴标准采用差别化补贴,不同的注册时间和车辆类型,补贴标准不一样。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基准补贴标准基础上,制定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