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39作者:三水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批准我市的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原则
1、不低于省政府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
2、低于原补偿标准的按原标准补偿的原则;
3、在原实际的补偿标准基础上仅提高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原则。
二、调整范围
渝水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袁河街道办事处、仙来街道办事处、通州街道办事处、孔目江生态区仰天岗办事处应星管理处区域内征收的集体土地。
三、调整后的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
①耕地(含水田、旱地)、原属耕地且未改变地类内栽种果树的果园、精养鱼塘统一年产值1576元,补偿倍数为26倍,即每亩补偿40950元。
②宅基地、水域每亩补偿30000元。
③林地、原属山地(含未利用地)栽种果树的果园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13000元。
④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工矿用地)每亩补偿13000元。
⑤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8400元。
2、青苗(果树)补偿
①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统一产值的1倍,即每亩157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