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39作者:李一老师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通知印发)和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3]92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做好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和审核依据
(一)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认真如实填报《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7)。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填制的附件1、附件7,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签章后报当地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
(二)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度改造计划,2013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2013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度各市、县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征收决定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属集体土地的需提供项目拆迁许可文件)等必要文件和资料,对各相关项目单位填报的《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财政补助申请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式样见附件2),并对经审核确认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项目,按项目名称汇总填报《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7),同时,填报《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式样见附件4)。
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经审核责任人、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书面审核意见、附件3、附件4、附件7,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于2月2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财政局、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汇总填列《2013年度江苏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2013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式样见附件6)后,连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上年度和本年度改造任务分解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申报材料,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3]92号)规定的时间提交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