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7:33作者:王华老师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分以下三类标准套型:
一类标准套型(一间居室)
建>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标准套型(>间居室)
A型建>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
B型建>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C型建>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
三类标准套型(三间居室)
A型建>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
B型建>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
标准套型主卧室开间不得低于3.3米。
以上标准不包括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按下列标准套型安置使用人:
(一)原房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一间居室的,按照一类标准套型安置;
(二)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一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含5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C型安置;
(三)原房屋建>面积60平方米以上>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70(含70)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70平方米以上85(含85)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
(四)原房屋建>面积8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安置。
第十四条安置标准套型超过原建>面积的部分以及由于房屋结构、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安置标准套型建>面积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按成本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合住一处成套住房,有多个房屋产权证照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的,按照一处成套住房安置;按照基本造价结算的就近上靠标准套型增加面积资金,由被拆迁人分别承担。被拆迁人要求分别安置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比例分摊应当安置房屋建>面积及相应的增加面积建设资金。超出应当安置建>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