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

更新时间:2018-07-22 14:26作者:三水老师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

    (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离岗退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各地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5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以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四、关于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确认

    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专门确认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乡镇政府、原学校要协助做好确认工作。认定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二)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教龄按本人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三)复审。乡镇政府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县(市、区)确认机构,由县(市、区)确认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审。

    (四)公示。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复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确认。公示结束后,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公示结果提交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经由市(地)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切实加强对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市、区)政府是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入基层,认真研究和解决问题,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各项工作科学、合法、准确。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决不允许再使用新的代课教师。

    (二)精心组织。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和公示程序,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人员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出现违规操作的地方,一经查实,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取消本人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将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社厅、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信访局、计生委、民政厅等部门参加的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适时对各地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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