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7:46作者:李一老师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白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公交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城市客运出租车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应遵守本通告。
三、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
2015年1月1日起,每天早晨6时到晚上8时,市区内环路以内的所有街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2017年1月1日起,市建成区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内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