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3:50作者:王华老师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支持经济增长、服务个人和企业的金融需求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提升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能力。本期《地税专版》将带您看看金融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衍生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转让盈亏可互抵
近日,税务人员在南京某信托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个月投资外汇发生净损失19万元,通过转让外汇掉期获利23万元,税务人员提醒可以按照两项交易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财务人员李先生得知此政策后非常高兴。
税务部门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该公司在申报金融业营业税时仅需按照外汇投资和外汇掉期投资盈亏相抵后的余额4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可免征印花税
南京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年营业收入只有200万左右,该公司每年都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该政策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于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因此该建筑公司和银行都可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