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13:00作者:才子老师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