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0:53作者:王华老师
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
《方案》提出,通过10年的努力,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并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我市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把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任务;实施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深化全科医学服务内涵,向农民群众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个体健康管理。
《方案》要求各地要合理配置
乡村医生人数,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医生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医生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医生配备。对超出设置数额的村卫生站,由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机制,并明确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对村卫生站的各项财政补贴及人员补贴政策。《方案》同时要求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完善乡村医生聘用制度,加强执业行为监管,定期开展绩效考核,规范财务收支管理。
保证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为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和乡村医生工作环境,《方案》提出要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将省财政每年补助每个行政村卫生站1万元资金统一补贴公建民营村卫生站,保证行政村卫生站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将农村地区2015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此外,《方案》还要求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对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人员紧缺的村卫生站可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