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00:18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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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为统筹我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