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22:34作者:李天扬老师
用人单位在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2月7日、2月11日至2月13日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加班费如何计算】
李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车工。甲公司与李某订立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对李某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李某自小心灵手巧,勤劳肯干,在车工的岗位上也不例外,除了8小时内完成公司规定的定额外,李某还在晚上和周末加班,当月完成的量比其他同事多很多。2014年5月20日,李某领到了4月份的工资,发现甲公司并没有支付其晚上和周末加班的加班费,于是向甲公司提出支付上个月加班工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