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0:14作者:三水老师
反家暴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相关专家认为应将性暴力、恋爱同居暴力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中,还应该建立庇护所,保护妇女儿童,最终还要明确牵头机构,增加经费投入。以下是关于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的亮点解读:
亮点一:建议性暴力、同居关系入法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明舜教授指出,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不足。首先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该将最重要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都纳入,而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将性暴力纳入,对反家暴实践是非常不利的。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李莹主任介绍,目前家暴中性暴力的比例是13.8%,为有效处置家庭中的性暴力问题,应将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定义。
李明舜还认为在家庭成员的范围里,应该加入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事实上具有婚姻关系的一系列相同特征。“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是社会法。不一定死抠在传统的‘家庭成员’上。”李明舜教授说道。在对草案的修改建议中,他认为,应该把寄养关系人员、同居者等纳入家暴主体。对于《反家暴法》的适用人群,研讨会中,专家也建议把恋爱、同居、前配偶或者伴侣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视为家庭暴力。
另外,李明舜教授强调,在目前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里,最为不合理的一条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定要依附于其它诉讼,无法作为独立案由。“‘不诉讼就要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取消’这一条一定要取消,要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一个独立的解决家暴的方法。”李明舜教授说道。
李莹律师对此十分赞同,并指出这三点意见已经写进了民间修改意见案里:“关于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定义,我们一定要坚持。定义不解决,可能立法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一定要从依附其它诉讼中独立出来。性暴力纳入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独立申请是我们最重要、最迫切的两项修改意见。”
亮点二:庇护所亲民化,保护纳入目睹儿童
反家暴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当涉及到庇护所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荣维毅说起有的庇护所门可罗雀的现象,“必须要开证明,证明你是本地户口,入住门槛过高。”北京第一个庇护所——北京西三旗本是收留被家暴人员的暂居点,却成了观光旅游的地方,因为它置办在社区的活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