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9:19作者:李一老师
12月31日,证监会对外发布消息称,此前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章草案,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四项规章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结束,经修改完善于今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由高教网教育小编www.gjw.cn为您整理推荐的《新股发行制度修改完毕证监会重启新股发行》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在市场人士看来,新股发行制度修改完成并开始施行,将意味着IPO在2016年将正式启动。选择在2015年最后一日颁布,无疑体现了管理层尽快恢复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决心。而在新的发行制度下,参与新股认购将不再冻结相应资金,对于二级市场将不会造成资金分流影响。而且加强信息披露与中介机构的监管与未来注册制改革目标贴合,有利于注册制自然且顺利的过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是在核准制下,为配合本次重启新股发行推出的改革措施,虽然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精神,但不是开始实施注册制。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国务院的具体工作安排,做好注册制改革配套规则制定及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注册制改革。相关工作进展和安排情况,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强化信息披露
今年11月6日,为适应市场逐步趋稳向好的条件和环境,进一步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功能,积极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证监会重新启动了新股发行工作,并同步提出了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简化发行审核条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包括摊薄即期回报补偿和先行赔付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措施,市场反应正面、积极。目前,因市场异常波动而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已完成新股发行。
此次,在充分征求意见后,证监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一是采纳完善弃购股份处理的建议,对投资者弃购的股份,允许承销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以体现《证券法》关于承销商应首先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原则。
同时,采纳完善现有报价剔除机制的建议,规定若最高申报价格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现相同报价中部分投资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采纳了强化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建议,修改了招股说明书准则,增加并细化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