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9 18:23作者:才子老师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用车
据介绍,市直、各区(县级市)、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为公务用车改革范围。具体包括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各级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为“改革人员”范围。
各级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单位自购用于公务的非定编车辆)为车辆的改革范围。各部门的通勤用车也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这次车改,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市、区(县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室保留车辆数量,除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外,允许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
据介绍,参改单位保留车辆数量有具体要求:市直单位每个不超过3辆,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每个不超过2辆,具体根据各单位编制总量,按30名以下1辆,31至60名2辆,61名以上3辆的标准。
镇级保留车辆数量也有规定。各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其中,一般镇不超过3辆,较大镇不超过4辆,特大镇不超过5辆。
据了解,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供给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也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据介绍,这次车改,将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制定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编制车辆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市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60%,各区、县级市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