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1 22:35作者:王新老师
我省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在郑州举办,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副省长王艳玲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11月11日,省政府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了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金筹集、计发办法及转移接续等工作,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
缴费比例和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实行“300%封顶,60%托底”。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年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