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2:15作者:才子老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原“试行条例”)自1997年2月发布实施后,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惩治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原“试行条例”及时进行修订,已成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并赴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研。2002年3月,将修订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委托北京市纪委、财政部纪检组等15个单位进行调研。根据中央纪委的调研成果和委托单位的修订建议,草拟出《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初稿,并召开有部分省(市)纪委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进行了讨论修改。
党的十六大以后,根据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中关于“着手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修订工作力度。2003年4月10日修改出“征求意见稿”,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部分厅、室征求意见。根据大家的意见,修改后送部分党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再次召开由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逐章逐条进行斟酌,形成了“送审稿”,然后送中央纪委、监察部各位常委、副部长以及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校的有关领导同志审阅。根据各位领导同志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后,于2003年9月11日由吴官正同志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这个“送审稿”,并要求修改后呈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2003年10月10日,曾庆红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2003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会议要求中央纪委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2003年12月9日,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中央纪委常委会对《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又进行了认真修改,报送中央。2003年12月23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2003年12月31日,《党纪处分条例》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