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30 11:33作者:王新老师
慈善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在灾害救助、扶贫济困、扶老助残、环境保护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境内接受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达1042.26亿元。慈善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亟须立法规制。正因为如此,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慈善法(草案)》备受关注。草案涉及公众关注的诸多热点问题,同时也存在不够科学之处,如何完善才能更好地助推慈善业的发展?出台后又如何保障相关法律条文贴地而行?都值得探讨。
慈善立法:草案中仍有条款不够科学
今年10月31日,《慈善法(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在对草案的115条内容研读后可以发现,草案整体上比较全面、科学,但仍有一些值得探讨之处。
第一,草案对慈善组织的定位有些模糊,人们会疑惑,慈善组织是不是有别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之外的第四类社会组织形式?如果是,草案中有些规定就是多余的;如果不是,则意味着一个慈善组织要进行两次登记:既要登记为慈善组织,又要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这显然不科学。
第二,关于募捐地域,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营利性活动都早已不进行市场分割、地域限制了,对非营利性的慈善活动进行地域限制,从理论上难以解释,在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麻烦。这种规定,可能会逼迫更多慈善组织到省级民政部门甚至直接到民政部登记。
第三,草案将使用互联网募捐的资格仅仅赋予了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时代,如果不允许一般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募捐,是不合时宜的。
第四,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公开或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立法者的意图或是要增强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可信性。但会计报告审计价格不菲,会给大量小微慈善组织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第五,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失平衡。从草案内容看,一个社会组织如果成为慈善组织,会受到本法规定的许多制约,增加了原本不需承担的义务。同时,草案赋予慈善组织的特定权利却非常少,通观全部法条可能只有募捐资格。这种设计,会导致大量非营利组织不愿意登记为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