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1 13:53作者:王华老师
一、参合对象和筹资标准:
凡是启东市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年度内,如其父母双方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否则不可。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从部队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及其他外出人员,如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在规定筹资时间内代为交纳。
2015年度的筹资标准为人均600元,其中参合者自缴120元,政府补助480元。
二、筹资时间:
参合者在2014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上午11点30分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主动缴纳参合资金,每人交纳120元,逾期作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参合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三、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及结报程序:
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按55%予以补偿,每人每日封顶40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00元,年度补偿金额不足100元的,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累计使用。参合者在全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必须主动出示身份证与合医卡,进行网络刷卡实时结报。
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在使用完普通门诊年度补偿金额100元后,全年发生的未结报门诊医药费,起付线为2000元,超过起付线的门诊医药费按25%予以补偿,全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500元。由各镇乡年终统一办理结报。
四、住院医药费结报程序及时限:
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入院时,参合者必须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所在医院按补偿有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在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参合者出院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镇乡财政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补偿时限:下年度1月30日之前。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报销。跨年度的医药费转下年度结报。
五、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起付线。每次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启东市外医院600元,启东市区二甲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400元,启东市内其它定点医院100元。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