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7:21作者:才子老师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关于一裁终局中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理解,最高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如下回复: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回复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仲裁裁决为准,还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准,经我们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们认为,当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或者赔偿金,申请仲裁的数额与仲裁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当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主要理由是:
首先,从一裁终局制度设置的目的看。根据仲裁裁决数额来确定一裁终局更符合这一制度的规范目的。设置一裁终局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迅捷地终结劳动争议,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快速的保护。如果依据劳动者申请的数额来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实务中很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单项数额往往较高,而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却又较低。如此一来,势必导致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最终也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快速解决。
其次,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来说。劳动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请求仲裁裁决,而以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来认定其是否为一裁终局,能够使劳动者的司法诉求获得更快的满足。劳动者的仲裁申请限定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内,恰恰体现了劳动者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如果对于劳动者这种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不及时满足,很容易使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存需求陷入困难,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又影响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何况,以仲裁裁决作为认定一裁终局的标准,并没有限制劳动者的诉权,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时,仍然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并没有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