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8 18:26作者:李一老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用人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快招才引智步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4号)精神,省公务员局确定我市为聘任制公务员试点。经省公务员局、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人才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公务员选拔任用方式,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引、汇聚和广揽人才,全面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专业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选拔出能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高端特殊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全力追赶、力争超越,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招聘职位
本次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职位共3个,具体职位及资格条件要求详见附件。
三、招聘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7年5月4日及以前出生)、45周岁以下(1970年5月4日及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拟聘任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
(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公务员条件);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