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21:23作者:三水老师
2016年315曝光关于食品药品召回,315曝光食品药品召回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处置活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等进行的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活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按照所在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执行。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等制度,准确记录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信息,保存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档案材料,确保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召回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通过企业自检,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问题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第六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
(一)紧急召回: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
(二)一般召回: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
第七条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