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27作者:三水老师
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 不得限制残疾人报考
吉林省出台《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省残联等八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下发《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等共计5项22条具体意见和措施。
残疾人能胜任的岗位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记者了解到,《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从2016年起,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规定的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意见》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同时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
企业对招录残疾人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积极组织和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应保持其就业岗位的稳定。其他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要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意见》明确,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税费减免。同时还会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一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专用设备、工具等。同时,在原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基础上,再延续2年。补贴延长部分及奖励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