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26作者:王华老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八年未做调整 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问题突出
《公务员法》实施八年多来,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至9月赴北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新疆等9个省(区、市)和公安部、海关总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研。
调研发现,《公务员法》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
公务员招录制度不够完善。
一是招录的针对性不强。一些省份还没有实行分级分类考试,不同层级、不同工作性质的公务员,采用相同的试卷、试题,考试内容难以体现岗位特点。二是考试的科学性需要提高。各地公务员面试考官队伍的组织主要强调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但不少面试考官往往不了解具体岗位的用人需求;有些考生经强化培训后在答题上出现模式化,考官难以判断考生是否符合岗位需求。三是特殊人才招录制度有待完善。法医、技侦、排爆、网络安全、高级翻译等特殊人才招录缺少统一规定,各地录用办法和标准差别较大,导致特殊需要人才难以顺利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是公务员考核与退出机制运行不畅。
《公务员法》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并规定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尽管一些地方已经开展平时考核工作,但总的看,平时考核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各地反映不好操作。年度考核标准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不同部门和岗位的工作特点,未能很好实现考核目的。公务员退出渠道不够顺畅。公务员法关于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的规定缺乏社会保险等政策支撑,极少使用。
第三,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步伐缓慢。
国家至今尚未出台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多数地方公务员管理基本上实行统一模式,无论是综合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执法执勤岗位的公务员,基本上按同样模式招录、使用和管理,实行同样的考核、激励制度。
第四,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够健全。
一是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落实。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公务员工资水平尚未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同步增长,物价年年涨、工资不增长。2006年以来,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公务员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二是工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工资占公务员收入比重仅为三分之一左右,津补贴占比过大,而津补贴标准取决于地方财政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