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04作者:王新老师
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 近日,网传教育部出台2016年最新教师工资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新闻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上述消息不实。
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表示,按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由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并统一部署。目前,教师工资仍实行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建立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
――工资套改说明
一、改革内容 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自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待国家及江苏省出台政策之后再实施;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江苏省基本不属享受范围。
二、改革的对象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三、岗位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正高职称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副高职称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中级职称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助理级职称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员级职称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四、薪级工资的实施
按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只适用于本次改革),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虚算一年)。博士学习时间计入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