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1:57作者:王华老师
居某的妻子因加班而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到伤害,符合该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本该18点钟下班的居某,为等在同一公司上夜班的妻子,22点和妻子一起乘坐摩托车回家,没料到半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妻子死亡、自己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劳保部门不认定居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居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12月6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书》,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工伤的诉讼请求。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居某在2006年1月6日18时下班后没有即时回家,为顺搭其妻回家而等到晚上约22时10分才从单位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其正常下班的时间内,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件,据此认定居某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胫骨多段骨折、右腓骨骨折伤害不属于工伤。
庭审期间,原告居某认为:
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他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书》,并依法判决确认他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小编认为:《工伤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本案原告下班四个多小时后才从公司回家,这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下班了,纯属非下班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