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1:50作者:王华老师
某电子研发类企业,技术部有一位新进员工,目前处于试用期,还有2周就要转正了,但因为公司业务方向的调整,导致他的岗位没了工作任务,基本上就是闲着,所以公司决定撤销这个岗位,调他到其它部门,经过沟通后他本人同意去,不过公司方面希望能多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看看他在新岗位的适应情况,这一点他不愿意,一定要公司承诺他转岗后按正常时间转正,且态度强硬。公司不同意,决定辞退这位员工。该员工认为公司没有理由辞退他,他希望公司能给他补偿。
那么HR在遇到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风险呢?其实首先我们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要规避风险,要确定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如果与该员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可以避免两倍赔偿金的风险;
第二,确认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岗位名称、试用期限、工资标准、试用期考核及是否有关于调岗的说明,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岗位名称、试用期起始日期,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相应的试用期限并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考核;
第三,对该员工试用期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进行考核面谈,让员工进行签字确认,不签字的最好能有第三人在场进行见证,做好记录,留作证据;
第四,搜集书面证据:包括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表现、员工评价、上级评价,着重审查是否有违纪违规现象,是否有书面惩处单据,结合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这方面的证据搜集尤其重要,不能单凭口头说辞退就辞退;
第五,虽然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但企业还需要对该员工自身能力素质进行综合考量,确认该员工是否适合拟调岗职位,如该员工不具备拟调岗位所要求的核心能力,则需慎重进行调岗处理,以免引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如该员工综合能力较强,具备拟调岗位所需核心能力素质,则不必过分纠结于试用期限的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