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1:47作者:才子老师
有一家制造型企业里一个独特的工程部门,因为这段时间效益不好,导致很多员工旷工的现象,因为还没有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一直在为他们交纳各项保险,这也直接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而且也在员工当中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所以HR与工程部协商之后,决定辞退这些员工。
那么作为HR来说,该采取何种方式解除此类员工劳动合同,来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为企业减少损失?
笔者认为当遇到员工旷工的时候,切忌不要急于给员工办理解除手续。员工不来可能有很多原因就本案例的员工来看,一旦请假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拿出了旷工期间的医院假条,并以此提起仲裁,届时公司的解除行为很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违法,毕竟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合乎情理。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议公司采取先礼后兵的办法来避免这种情况。
因此第一步,当员工发生旷工,公司可在第一时间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供相应请假的证明。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这时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这样让员工主动放弃解释的权利,公司便占据了主动权,即使员工再找借口想返岗或提起仲裁,最终能被认可的可能性也会变得微乎其微。
第二步,HR需要搜集证据,根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负举证责任。就本案例中旷工员工,首先公司HR应该对这些没有到公司上班的事实加以证明,最直接的办法是公司通过提供考勤记录,用以证明员工未经其上级领导批准,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公司提供劳动,也即未履行劳动合同。由此请仲裁认定员工旷工的事实。
其次,公司作出决定,对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公司不管以何种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都必须按规定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要能证明员工收到了解除通知的事实,对于这一问题比较有效的证据是提供快递公司提供的员工签收回执。
第三步,需要建立健全的企业相关制度。
公司完善的规章制度及员工对规章的有效确认也是必不可少,只有基于有效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行为才能被仲裁认可。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依法解除员工曹某的劳动合同。且此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公司可即时解除这两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