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1:43作者:李一老师
一家国有生产型企业从5月下旬开始,公司连续接了一批订单,生产人员有时需要连续上12小时的班,甚至更长。我一方面担心员工负荷太大,吃不消,但另一方面又发现,生产上有混时间的现象,比如生产物料未到,前期并未投产,但仍有很多员工呆在车间里混加班时间。这样,一个月下来,产量并未达到公司的要求,但工作时间已远超一个月标准时间,公司得支付很多的加班费。
对于这一块,HR该如何进行行管理,让员工们加班确实是加在点子上?事实上,根据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平时超出工作时间的加点工作和法定节日的加班工作应当按照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但是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优先给予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加班概念。加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用人单位指定加班,一种为员工自觉加班。对于用人单位指定加班,内部规章制度应对可以加班的情形和加班的审批手续进行规定,只有符合加班条件并经相应负责人批准的加班才可以认定为加班,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员工因自己原因未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下班后主动补齐工作;或到下班时间后未离开工作岗位,做自己的事情;或未受领导安排主动多劳动等类似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指定加班的情形,且未经负责人批准,因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因此时代光华认为首先,要杜绝无效加班,建立加班通知、申请、统计、确认制度。加班可以分为员工主动加班和单位要求加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两种情形,建立相应的通知加班和申请加班制度。由单位通知员工加班的,控制的关键点在于加班安排者。
相应的制度主要在于规制加班安排者的权限、加班安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班安排的有效性等。由员工申请加班的,应由员工对加班的必要性做出说明,经单位批准后,员工的加班方被认可。同时,单位的制度应表明,不提倡员工自行加班,未经通知或批准,员工自行到单位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
其次,检查加班情况。 从案例上可以得知,生产部门接到生产任务后,为完成任务确定加班人员是没有错的,但在确定好加班人员后,并没有对安排的人进行任务分配或分配失衡,导致有的忙得要死,有的闲得要命,如果在工作安排上合理到位,不会出现此类现象。再结合上面的部门沟通,确定有些物料不能到位,完全可以提前预控。